(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吴某某,男,197X年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吴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3月14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启动会,并通过会谈等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国联证券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国联证券拟筹划关于民生证券的资产重组事项,要求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国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国联证券持续推进交易事项,中介机构向各交易方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交易文件。
2024年4月25日盘后,国联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4日形成,于2024年4月25日盘后公开。
二、吴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吴某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A64×××45、信用账户E07×××99)托管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开立于2022年7月21日、2023年11月13日。案涉期间,吴某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相关交易。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袁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某与袁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与袁某存在联络、接触的情况。
(三)吴某某交易“国联证券”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17日至4月25日累计买入国联证券4万股,买入金额41.82万元,于2024年5月17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7.77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59,117.81元。
(四)吴某某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一是筹措资金和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点接近:吴某某4月11日或12日与袁某联络接触后,于4月15日转入资金,并在4月17日、4月23日使用普通账户买入3万股。二是使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4月25日使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1万股,合计买入4万股。三是复牌后全部卖出:5月17日全部卖出,卖出4万股。四是交易习惯异常:本次为案涉账户开户以来首次交易该证券,且为首次交易券商行业股。五是买入意愿强烈:期间买入金额占比64.98%,为该账户开户以来单只股票最大买入金额。对于上述情况,吴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联证券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吴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吴某某没收违法所得59,117.8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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