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5年度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向社会公开,合法吗?
11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书,对方以“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了此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今年10月底,记者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该局申请公开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市监局的每一项处罚决定都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此重要的10份处罚决定竟无一公开,其合理性让人无法理解。
相关律师表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行政处罚信息并非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目前,记者已就该答复书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正处于审查阶段。
申请公开10份行政处罚决定被拒
市监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由于工作需求,澎湃新闻记者平日里有浏览政府网站的习惯,以此获取相关政务信息、了解政策动态。浏览过程中,记者发现截至目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本年度未曾公开过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这与政务公开的常规情况形成了反差。
出于对这一情况的关注,记者选择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10月30日正式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其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进一步了解相关执法情况。
25天后,澎湃新闻记者于11月24日收到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书,对方表示“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云市监价处〔202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该局本年度确已下发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案件均属于“类案”——不仅涉及人员数量较多,案件所涉主体也同属一个类型,“我们开了论证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审查下来,有点敏感,没办法提供。”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工作直接关联民生,每一项处罚决定都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此重要的10份处罚决定竟无一公开,其合理性让人完全无法认同和理解。记者已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律师:公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强制性义务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行政处罚信息并非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源于明确的法律刚性要求。2019 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核心原则,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特别将“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必须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专门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这一义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处罚的情形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亦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些规定形成了“上位法原则指引 + 下位法具体落实”的完整规范体系,将主动公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确立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制性义务。
胡磊称,正如法律制度设计初衷,公众通过了解行政处罚的事实与结果,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对违法经营行为的社会震慑。从行政机关履职规范角度,将处罚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能够倒逼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处罚依据明确、事实认定准确、裁量幅度合理。
胡磊表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本年度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依申请后以“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的做法,与主动公开的法定要求存在明显冲突,这些处罚决定涉及民生领域且形成系列 “类案”,显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畴,理应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此类信息公开后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据张具堆介绍,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处罚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取消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
虽然《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范,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应遵循严格程序,对不予公开的理由需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笼统的以“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未对审查过程、判断依据、涉案信息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等作出任何详细说明,违反了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剥夺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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